将在记事本上

写在纸上的遗嘱--并非总是无效!

布伦瑞克地区高等法院(OLG)审理了一起不寻常的案件,涉及纸条上 „遗嘱 “的有效性 (案件编号:1 W 42/17)。该案涉及一位妇女的 „遗嘱“,她的丈夫和亲属都先她而去,只有两个孙女例外。该妇女及其丈夫在 2001 年的遗嘱中指定对方为唯一继承人,但没有指定最终继承人。.

该妇女去世后,孙女作为唯一继承人申请继承证书。为了证明自己的合法地位,她提交了一张由姑姑亲笔签名的字条:

„如果能找到人照顾我 而不把我送进养老院 他们就能得到我的房子和我的一切“

侄女声称她一直在照顾姨妈,因此是大姨妈在字据上所指的人,并被指定为唯一继承人。然而,她并没有收到继承证书。原则上,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明信片、啤酒垫等)亲手起草并签署一份有效的遗嘱是可能的。然而,这张纸条并没有显示出明确的遗嘱,而且 „未来唯一继承人 “的定义也不够清晰。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是,字条没有注明日期。这意味着无法确定该字条是否写于 2001 年的遗嘱之后--所有这些原因加在一起,导致该字条不是一份有效的遗嘱,孙女们不得不分享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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