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G:兼职员工也有加班奖金
联邦劳工法院(BAG)裁定 (参考资料 5 AZR 118/23), 非全时雇员一旦超过个人约定的工作时间,就有权获得加班奖金。不允许在达到全职雇员的工作时间后才支付补贴。.
因此,BAG 否定了集体协议和公司条例中的一种普遍做法。.
为什么判决很重要?
兼职雇员过去常常受到惩罚:他们必须比全职雇员工作更多的时间才能获得加班奖金。BAG 认为这违反了《兼职和定期就业法》(TzBfG 第 4 条)中禁止歧视的规定。.
只有在有客观原因的情况下,才能将非全日制雇员置于较不利的地位,而在本案中,情况并非如此。.
对实践的意义
该判决具有实际意义:
- 加班费按商定的工作时间比例发放。.
- 非全日制雇员从超过合同规定工作时间的第一个小时起领取补贴。.
- 另有规定的集体或公司条例无效,不得适用。.
对雇主的后果
雇主应立即审查其工作时间和薪酬规定。否则,就有可能因未经授权的歧视而被要求补发工资并承担法律风险。.
对员工的意义
兼职雇员现在可以明确主张,任何超过约定工作时间的加班都可能被征收附加费。该判决大大加强了他们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