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许在工厂门口通过摄像头检查工作时间

不允许在工厂门口通过摄像头检查工作时间

公司工厂大门口的摄像头不适合用于监控员工的工作时间。下萨克森州地区劳工法院的法官做出了相应裁决。在这一具体案件中,一家铸造公司希望以工作时间舞弊为由解雇员工,并将工厂门口的录像作为证据。根据判决,解雇无效,并已向联邦劳工法院提出上诉。.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雇员工作时间欺诈会受到雇主解雇的处罚。但是,工厂大门的监控录像不能作为证据。下萨克森州地区劳工法院在 2022 年 7 月的一项裁决(8 Sa 1150/20)中对此做出了裁定。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解雇员工的行为首先被取消。.

 

铸造厂的工作时间欺诈:在未通知的情况下解雇员工

在这一特殊案例中,员工向一家铸造厂的总经理报告说,一些员工在工作时间上弄虚作假。具体指控是,这些员工在开班时通过电子方式记录考勤后离开公司,直到下班时才返回。由于这显然是一起故意操纵工作时间的案件,铸造厂老板解雇了一名员工。雇主将电子考勤记录和公司大门的录像作为证据。.

 

停止解雇:录像作为证据是禁忌

在随后的审判中,下萨克森州的主管法官主要处理了公司录制的视频作为证据是否有效的问题。地区劳工法院做出了明确的裁决:解雇无效,因为雇主提供的证据是禁忌。虽然在记录工时方面的失职行为,例如篡改工作时间表格,肯定会导致特殊解雇,但在这一具体案件中,根据所提供的证据,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证据包括

  • 电子考勤记录读卡器
  • 录像和摄像资料

 

读卡器和录像不是合适的证据

前者属于个人数据,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由于工作协议对此有明确规定,因此这些证据不能用来证明公司操纵出勤率。公司内部摄像机拍摄的录像同样不能使用,因为公司自己在公告栏上指出,录像只能保存 96 小时。这些录像在随后的任何法律诉讼中都不适合作为证据,否则雇主就违反了自己的准则。即使工委会同意使用这些图像,也无法改变这种情况。如果摄像记录不符合数据保护规定,则不得用作证据。.

 

一般来说:没有监控工作时间的视频监视器

此外,地区劳资争议法庭还认为,在工厂大门口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对于监控工作时间既不合适,也无必要。毕竟,实际工作并不是从雇员进入厂房开始,而是从工作开始时才开始。总之,从判决中可以得出结论,工作场所的录像仍然是一个极为敏感的问题。只有在符合数据保护规定的情况下,视频录像才能在劳动法庭上用作证据,而这种情况在极少数公司中存在。.

下萨克森州的判决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雇主已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