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货币:销售利润需缴纳所得税

加密货币:销售利润需缴纳所得税

您从出售加密货币中获利了吗?那么您就必须为其纳税。科隆财政法院在 2021 年 11 月 25 日发布的一项裁决中裁定,比特币等构成《所得税法》意义上的 "其他资产"。向联邦财政法院提出的上诉正在审理中。

在具体案例中,原告拥有的比特币是他之前在 2017 年初获得的。今年 1 月,他先将这些比特币兑换成以太坊单位,仅 5 个月后又兑换成了莫奈罗单位。同年年底,他将部分莫奈罗单位兑换回比特币,并于同年再次出售。这名男子通过数字交易平台使用两种渠道进行交易:首先,与某些加密资产的提供者签订购买合同,或者在交换合同中使用自己的加密资产。2017 年,原告从购买和兑换交易中共赚取了近 340 万欧元。

原告将利润申报为私人销售交易收入

后来,该男子根据《德国所得税法》第 22 条第 2 款、第 23 条第 1 款第 1 句第 2 款的规定,在其 2017 年所得税申报表中将其实现的利润申报为私人销售交易收入。税务局对申报的所得税进行了评估,原告因此提出异议。他的理由主要有三点。首先,在对加密货币资本收益征税方面存在结构性执法缺陷。其次,违反了确定性原则(不应以这种方式征税),最后,加密货币也缺乏必要的资产销售。

科隆税务法院驳回申诉:不存在执行赤字

科隆财政法院最终驳回了此案。结构性执行赤字并不存在,匿名销售也不能证明这一点。另一方面,税务法院指出,私人销售交易的先决条件已经满足。加密货币属于 EStG 第 23 条第 1 款第 2 项所指的 "其他资产"。资产的对象并不模糊,因此作为资产的资格并不违反确定性原则。比特币、以太坊和 Monero 都是有价资产,可以独立估值。与外币的结构可比性当然是有的。

该决定尚未最终确定。联邦财政法院正在审理上诉程序,案件编号为 IX R 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