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让:保护董事总经理免遭解雇?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613a 条,在企业转让时,总经理能否像普通员工一样受到解雇保护?联邦劳工法院裁定,雇佣关系转移至新雇主,但总经理职位不转移(2023 年 7 月 20 日的判决,编号:6 AZR 228/22)。哈姆地区劳资争议法庭驳回了雇员要求继续保持雇佣关系的诉求。
在企业转让的情况下,相关雇员一般都能得到很好的保护。新雇主必须延续现有的雇佣关系。根据《德国民法典》(BGB)第 613a 条的规定,新雇主承担转让时存在的雇佣关系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但这一规定是否也适用于总经理等重要职位?联邦劳工法院必须处理这样的案件,并裁定必须区分单纯的雇佣关系和总经理职位。
商业雇员成为总经理
在这一具体案例中,一名商业雇员自 2000 年 9 月起为一家物流服务提供商工作。13 年后,他被任命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但并未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签订总经理雇佣合同。随后在 2017 年底,该雇员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达成了一份 "劳动合同修正案"。这为员工规定了新的工作时间,但合同的所有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没有单独的总经理聘用合同取代有效合同。2019 年 10 月,在启动临时破产程序后,公司集团的一家子公司接管了业务,破产管理人出于经营原因解雇了总经理。
总经理就企业转让后被解雇一事提起法律诉讼
该雇员对解雇提起法律诉讼,称解雇在社会上是不合理的,并辩称,除其他外,他在被解雇一天后出于业务原因辞去了总经理职务。因此,《解雇保护法》不适用于担任管理职务的雇员,因此也不适用于总经理(KSchG 第 14(1)条第 1 款)这一事实并不相关。由于企业转让,雇佣关系也转移给了新的所有者,这意味着解雇无效(《德国民法典》第 613a (4) 条)。在 LAG Hamm 驳回前总经理的诉讼请求后(2022 年 3 月 25 日判决,案件编号:16 Sa 522/21),BAG 的法官推翻了这一判决,并将其发回下级法院复审。
BAG 强调雇佣关系与总经理职位之间的区别
艾尔福特法官在判决中强调,总经理在被任命为董事会成员之前已经是物流服务提供商的商业雇员。雇用合同并没有因为总经理的任命而被修改或取消,这导致雇用关系转移到了新公司,但总经理的职位却没有转移。原告可以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613a 条援引解雇保护条款,因为雇用关系将与总经理职位分离。雇员无权继续担任总经理职务,但有权继续保持雇用关系。
实用建议:在任命总经理时拟定新合同!
BAG 的判决为企业转让时的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导,并强调了雇佣合同与执行机构职位的法律分离。如果一名雇员被任命为总经理,而之前有效的雇佣合同没有改变,那么在执行机构的职位终止时,该雇员将恢复其雇员身份,并有权在企业转让时享受《德国民法典》第 613a 条规定的保护条款。因此,公司在任命一名雇员为总经理时,最好单独起草一份总经理服务合同,并取消迄今为止一直有效的雇员合同。否则,旧的雇佣文件可能会在解雇和终止雇佣合同时成为问题。另一方面,对于受薪雇员而言,BAG 案的判决意味着,如果没有另行签订总经理合同,他们在被解雇后仍有权继续以前的工作。因此,在雇员受到全面保护的情况下,执行机构成员职位的终止并不自动意味着雇用合同的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