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宪法法院判决 必须保障原始测量数据的获取

联邦宪法法院--必须保证原始测量数据的可获取性

在罚款机构,这种做法值得商榷,但却经常发生。虽然当事人可以应要求查阅官方档案,但档案中往往不包含所有相关信息。这样一来,受影响者就很难澄清案件的真实情况,也很难成功地对不公正的罚款进行辩护。

在最近的一项裁决中,联邦宪法法院支持了一名受影响者的宪法申诉,从而部分制止了这种做法。

案件事实

投诉人在建筑密集区外以每小时 30 公里的速度接受了标准化交通测量。在收到罚款办公室的听证函后,他要求查阅整个案件卷宗、测量设备的寿命档案、制造商的操作说明、有关测量的原始测量数据以及所用测量设备的校准证书。

罚款办公室部分拒绝获取信息

虽然罚款办公室提供了所要求的所有资料,但并没有像通常情况下那样将所有数据列入案卷。在当事人的要求下,他只得到了罚款卷宗,其中还包括测量记录、测量结果和校准证书。他还被允许查阅操作说明文件。然而,当局拒绝提供所要求的其他信息。只有通过法院命令才能披露这些信息。

罚款机构随后发出了罚款通知,当事人对此提出异议,并再次要求获得他所要求的信息。地区法院以申诉人不再受到不利影响为由,驳回了这一要求法院裁决的申请。现在将根据反对意见在司法罚款程序中进行全面审查。

 

法院还拒绝提供重要信息

在这些法庭诉讼中,申诉人也被拒绝获得所要求的信息--尽管他一再提出要求。相反,当地法院判处当事人罚款并禁止驾驶一个月。

法院的理由是,该设备已经过校准,并由受过培训的人员按照操作说明使用。因此,结果的准确性是有迹可循的。没有任何具体迹象可以对这一结果产生怀疑。鉴于申诉人被剥夺了获得必要信息的机会,法院关于申诉人没有提供此类证据的评 论似乎有些玩世不恭。

当事人就这一决定提出了法律上诉。上诉被班贝格地区高等法院驳回。作为支持这一判决的论据,高等法院指出,在本案中,这完全是法院提供信息的义务问题。因此不存在违反公平诉讼原则的情况。

班贝格地区高等法院的冷嘲热讽不亚于地方法院,它还补充说,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有足够的机会积极参与查明真相。从任何法律角度来看,都没有必要获取证据或文件。

通过对这一决定提出宪法申诉,当事人成功地控诉了侵犯其根据《基本法》第 2 条第 1 款以及第 20 条第 3 款 GG.与《基本法》第 20(3)条一并解读。

 

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决

首先,联邦宪法法院强调,原则上,减少法院在标准化测量程序案件中澄清事实和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无不妥。

减少专门法庭的事实和陈述义务

因此,在采用标准化测量程序的情况下,专业法院通常仅依据测量程序通知和扣除相应误差值后确定的速度来确定超速罪行,这是无可非议的。只要没有具体迹象表明可能存在测量误差,这一程序就无可非议。

为了避免司法工作负担过重,这样做也是必要的。如果在每一个罚款程序中都要无缘无故地逐一重新审查和确定测量的技术准确性,特别是在大规模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中,就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数据主体必须能够获取信息

然而,当事人也必须有机会提请法庭注意可疑迹象。仅仅声称测量有误是不够的。相反,当事人必须提供测量设备出现技术故障的具体证据。然而,这只有在他能够获得相关信息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这也适用于未列入罚款卷宗的程序性相关信息。

然而,为了司法的正常运行,这种获取信息的途径并非没有限制。当事人必须根据行政违法指控的事实和时间背景,具体而充分地说出所申请信息的名称。所申请的信息还必须与辩护相关。这将防止肆无忌惮的调查、严重拖延诉讼程序和滥用权利。

因此,决定性因素是当事人或其辩护律师是否可以合理地认为这些信息对轻罪指控的评 估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当事人必须在行政违法诉讼的早期阶段就要求获得这些信息。

如果当事人成功地从这些信息中提供了测量结果不正确的具体证据,法院必须决定其是否仍能确信测量的准确性,必要时可咨询专家。

宪法申诉成功

本案符合这些标准。申诉人所要求的信息是他在行政违法诉讼的早期阶段,即在听证函中明确提出的。申诉人也有权认为这些信息与所涉行政违法行为有关。

因此,专门法院没有认识到,申诉人的公平审判权也使其有权获得罚款档案中没有但罚款机构可以获得的信息。只有获得了这些信息,投诉人才有可能独立审查计量过程。如果他能够找到测量结果不正确的证据,他就能够动摇所表明的假设,即在标准化测量程序中测量结果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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